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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5)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2)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3)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4)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5)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2)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3)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1)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2)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3)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4)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提交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
(5)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7)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在区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的当年度检测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9)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实验室规模、仪器设备、实验人员资格证明)及可检测项目(每批次、每天的留校和检测指标、检测项目);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1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12)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新产品;
(13)生产加工学生营养餐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制定学生营养餐的依据及标准;
学生营养餐的合理营养配餐资料:学生营养餐的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钙、铁、锌、视黄醇当量、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的设计计算资料,根据营养成分计算的配料资料,根据食物配料编制食谱;
合理烹调,防止营养素损失的措施;
保证学生营养餐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样制度;
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送餐企业应提供企业标准,食品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主要营养成分最低含量、装盒时间、食品时限。
营养工作人员资料(营养师资格证明);
(14)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1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1)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2)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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